申请人:重庆千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80219号“HT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9199号“海豚湾 HTW及图”商标、第10210402号“HTW SUSPENSION”商标、第40518586号“华途威物流 HT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现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荣誉证书、“千信”网页显示结果截图、千信集团品牌识别形象设计及对应发票、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