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52113号《关于第37249608号“华夏幸福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01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43815号“华夏福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程序被决定撤销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应当在考虑已经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