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95373号“鸡毛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39171号“鸡毛信EJMX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44070A号“鸡毛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19年9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用计算机硬件的开发”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技术项目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鸡毛信”与引证商标二“鸡毛信”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二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游戏用计算机硬件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