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023409号“喜健富XI JIAN FU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喜健富XI JIAN FU喜及图 43023409

阅读:96579 2020-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美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23409号“喜健富XI JIAN FU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448191号“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30984号“喜绿宝XI LV …

  申请人:刘美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23409号“喜健富XI JIAN FU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448191号“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30984号“喜绿宝XI LV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553691号“喜 婆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675580号“喜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850529号“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314303号“喜XIDUO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所处地缘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3023409号“喜健富XI JIAN FU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喜健富XI JIAN FU喜及图 430234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2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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