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美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23409号“喜健富XI JIAN FU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448191号“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30984号“喜绿宝XI LV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553691号“喜 婆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675580号“喜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850529号“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314303号“喜XIDUO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所处地缘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