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安迈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立新致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06894号“R.R.M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都独创性和显著性,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92619号“Remi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性突出,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加入中国国际商会的证据;使用宣传资料;授权书等。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R.R.Mine”与引证商标英文“Remine”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