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08213号《关于第21175945号“HOTA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25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59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1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11280430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宣告无效,其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被告应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