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阳光启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88557号“思维王国mind kind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017500号图形商标、第150095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