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765554号“城南花已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城南花已开 42765554

阅读:74461 2020-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菊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65554号“城南花已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140032号“城南花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

  申请人:杨菊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65554号“城南花已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140032号“城南花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询价”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城南花已开”与引证商标“城南花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765554号“城南花已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城南花已开 427655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2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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