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禾多云力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希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85871号“红人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233062号“红人会MR R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状态,权利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664478号“红人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放弃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故与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商标档案;荣誉资质;宣传使用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汉字“红人慧”与引证商标一汉字“红人会”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