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百医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冬瓜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128264号“百医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其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百医通”,其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备商标注册所需的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