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贝特装饰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14945号“品尚贝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并且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深受消费者的认可,用于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完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体经一定设计,与标准笔划略有差异,但其艺术化书写方式尚不致于对公众正确书写汉字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