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435803号“塔河源 TAHE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塔河源 TAHEYUAN及图 42435803

阅读:121200 2020-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拉尔市塔河源枣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35803号“塔河源 TAHE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25449号“海势及图”商标、第17135540号“倍增及图”商标…

  申请人:阿拉尔市塔河源枣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35803号“塔河源 TAHE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25449号“海势及图”商标、第17135540号“倍增及图”商标、第12909233号“盛实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塔河源”、对应拼音“TAHEYUAN”及图形组成,“塔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在本案申请商标中“塔河”仅为其中一部分,申请商标整体上不易被识别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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