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48667号“小米本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9411576号“小米大数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8889853号“小米金服”商标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