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洋洋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28日对第29386101号“尚领之家 SLH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居产业集团,申请人使用在管道系统产品上的“联塑”、“联塑 L&S及图”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自2012年即开始使用“领尚 LESSO”商标,并将其与申请人的知名商号、商标“联塑”组合使用。“领尚 LESSO”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178491号“领尚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77339号“领尚佳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33636号“领尚生活LESSO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3、关于申请人“领尚”、“领尚LESSO”等商标宣传工作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关于申请人“领尚”、“领尚LESSO”等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及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领带、领花等商品上,于2019年5月14日获准注册。
2、申请人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还援引了第12881892号“领尚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885962号“领尚品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5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由“尚领之家”和“SLHOME”构成,其显著识别中文文字“尚领之家”与引证商标一“领尚生活”、引证商标二“领尚佳居”、引证商标三所含显著认读标识“领尚生活”、引证商标四“领尚品味”、引证商标五“领尚品位”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领带、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披肩、围巾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