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赫璟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9748559号“TRE HOMME EST.2010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959号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6月5日至2019年06月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为了保护自有品牌而进行的防御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鼓励商标使用,而并非为了惩罚商标权利人。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字号与国际知名品牌的简称,已与申请人、“TRENDIANO”品牌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明星代言情况;
2.标有“TRENDIANO”商标的产品;
3.检验报告;
4.生产车间照片、店铺照片;
5.广告宣传合同;
6.户外广告照片、杂志广告照片;
7.“TRE”作为“TRENDIANO”品牌简称使用的相关网页;
8.在先判决。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07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5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去污剂等商品上。后经核准,于2016年10月27日转让予赫璟投资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2019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的证据1、2、6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3、5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4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7、8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故,申请人上述证据未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3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