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畜牧兽医水产学会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0407号《关于第22178760号“龙岩山麻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17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为“龙岩山麻鸭”文字商标,“龙岩”与“山麻鸭”分列上下两行。第6255842号“龍岩山LONGYAN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龍岩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排列、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差别。此外,根据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山麻鸭”系福建地区家禽品种之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培育成功后开始在福建全境推广,并销至广东、广西等地。申请人申请的“龙岩山麻鸭”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龙岩山麻鸭”亦被福建省农业厅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据此可以认定“龙岩山麻鸭”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特有的家禽品种,经过多年培育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作为龙岩市新罗区农业局主管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山麻鸭的特色养殖。考虑到“龙岩山麻鸭”已经被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这一事实,以及“龙岩山麻鸭”的知名度等因素,申请人在“活鸭”商品上申请注册“龙岩山麻鸭”证明商标,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相联系,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评字(2019)第20175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