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华区朴棉楷商贸部
被申请人:深圳市博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泰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6日对第12848008号“亮迪嘉LIANG DI 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评审申请。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评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