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红粱魂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云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觉创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2日对第22931327号“赛台荷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773727号“塞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企业字号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摹仿,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申请人系列产品,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及第四十四条规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关联企业登记证及执照;合作协议、出库单、快递单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杜松子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共存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