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878027号“HA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LO 24878027

阅读:114204 2019-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先进材料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78027号“HA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253180号“华逸 HALO”商标、第6892604号“哈罗;HALO”商标、第15592324号“光环”商标、第15990853号“光环”商…

  申请人:先进材料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78027号“HA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253180号“华逸 HALO”商标、第6892604号“哈罗;HALO”商标、第15592324号“光环”商标、第15990853号“光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已无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化学仪器和器具;实验室用层析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878027号“HA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LO 248780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208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