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鲁梅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谭鹏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5945400号“纽宝迪NEWBODY及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540号决定,于2018年02月1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谭鹏委托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谭鹏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鲁梅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鲁梅的撤销申请,第5945400号第41类“纽宝迪;NEWBODY”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请求,请给予质证的机会,从而判断复审商标是否在有效内在复审商标上真实使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该商标注册一直被正常使用着,并未间断过,属于合法并长期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应被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宣传和使用证据;驳回复审决定书。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合同;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3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文娱活动;演出”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4月13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4年05月19日至2017年05月18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4年05月19日至2017年05月18日期间在“ 提供体育设施;提供高尔夫球设施;健身俱乐部;体育运动器材出租(车辆除外);体育野营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文娱活动;演出;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假日野营服务(娱乐);筹划聚会(娱乐)”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提供体育设施;提供高尔夫球设施;健身俱乐部;体育运动器材出租(车辆除外);体育野营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