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90757号“东陽光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395474号“东陽光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之间为关联企业,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中的“东阳”二字并非指向某一行政区划,且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亦与该地名存在明显差别,不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注册列表、关联企业证明、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我委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中的“东陽”属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但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了强于其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消费场所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可以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