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09247号“东科信Dongke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科信Dongkexin及图 27209247

阅读:100912 2019-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市东科信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09247号“东科信Dongke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且创意显著。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广泛的使用,已具有了显著性和区别性。此外,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26…

  申请人:厦门市东科信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09247号“东科信Dongke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且创意显著。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广泛的使用,已具有了显著性和区别性。此外,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268686号“东科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东科信”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东科信”相比较,文字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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