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布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66541号“有数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28232号“有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设计外观、含义以及呼叫方式上差别巨大,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纳税申报表、宣传图片、著作权登记证书、部分网络报道截图、合同书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有数派”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有数”,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