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赣州诺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226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1316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整体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二者区分。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电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