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84451号“刺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948452号“刺牌CI 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刺味”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刺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