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鹰眼台球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02119号“鹰眼光EAGLE EYE 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062436号“朝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1146号“物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