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090493号“GOO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OODA 27090493

阅读:104063 2019-03-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优时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90493号“GOO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所独创设计并实际使用的服务标识,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含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137606号“go…

  申请人:北京优时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90493号“GOO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所独创设计并实际使用的服务标识,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含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137606号“good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05160号“Godatr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及含义上均有显著差异,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以来大量而广泛地宣传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OODA”与引证商标一“goodat”、引证商标二“Godatrip”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090493号“GOO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OODA 270904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206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