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优时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73692号“GOO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245914号“固特佳Good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08034号“日日顺 乐家Gooday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015498号“GOODY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上均有显著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由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