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诺曼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79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所独创设计并实际使用的商品标识,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含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741429号“百思蒂Besd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效果上均有显著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以来大量而广泛地宣传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此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珍珠(珠宝)”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