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会田化妆品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595246号“丽丝美泽Shiragane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043007号“丽丝美思LISIMEI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网络平台销售网页打印件、引证商标注册人介绍打印件、在淘宝网、京东商城上的销售图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于2018年3月14日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3340号决定,继续有效。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丽丝美泽”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丽丝美思”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