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歌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雅智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20774号“歌尔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09287号“尔歌”商标,经我局于2019年4月9日做出的2019撤Y00725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53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