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伊甸佳园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洲洋和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61216号“伊甸佳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47943号“伊甸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78625号“伊甸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伊甸佳园”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伊甸园”、引证商标二文字“伊甸花园”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