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有机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寰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41990号“mini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27906号“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miniware”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MINI”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午餐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庭或厨房用具(属本类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