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卓资本投资(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81566号“弘泰资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5630号“弘泰恒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42182号“泰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83240号“弘泰地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报道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于2018年5月9日做出的2018撤Y00700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古玩物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0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弘泰资本”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弘泰恒业”、引证商标二文字“泰弘”、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弘泰地产”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房销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