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市辰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22281号“CHENZ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584885号“Chenye”商标、第29858012号“CHEEZE”商标、第27965148号“臣泽CHENZE及图”商标、第8140024号图形商标、第20116777号“中农利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