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央洒水装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18765号“SPRAYS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所得,属臆造词,并无直接或夸大表示商品的功能、品质特点,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人已有相同商标在其它类别上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翻译词典对“SPRAY”、“SAFE”的释义;在先注册商标信息;关联公司网站对申请人及产品的介绍;百度百科关于泰科的介绍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安全喷射”之意,其指定使用在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所指情形;或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