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宅助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51885号“搬个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未仅仅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