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七色纺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0326号“七色纺SEVF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7097338号图形商标、第9349912号“DOUBLE SEVEN 7”商标、第31984856号“7天优品 7 PREMIUM”商标、第18535463号“17”商标、第20765034号“7 CAMICI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