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七色纺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2665号“七色坊SEVF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91766号“缇哲及图”商标、第15490535号“第七感觉 7 TH FEELING及图”商标、第27568024号“7 CAMICIE及图”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