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155914号“CCOKSCLU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COKSCLUB 13155914

阅读:72543 2019-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福立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万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6日对第13155914号“CCOKSCLU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CCOKSCLUB”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

  申请人:王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福立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万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6日对第13155914号“CCOKSCLU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CCOKSCLUB”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CCOKSCLUB”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CCOKSCLUB”商标的抢注。三、申请人“CCOKSCLUB”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申请人申请无效宣告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查询页面。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5年1月1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粉碎机、杀青机、搅拌机”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CCOKSCLUB”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主张权利,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粉碎机、杀青机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有“CCOKSCLUB”商标,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CCOKSCLUB”商标的抢注,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在先在粉碎机等商品上使用“CCOKSCLUB”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同理,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权利,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155914号“CCOKSCLU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COKSCLUB 131559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0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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