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馍饭传奇(北京)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智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4358号“馍饭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92097号“馍都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396873号“馍王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75937号“馍道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读音、含义和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构成方式与申请商标近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馍饭传奇”与引证商标二“馍王传奇”、引证商标三“馍道传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