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永康市康顺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8913号《关于第1555572号“方太fangt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80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与申请人均不服该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4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本案复审商标。但鉴于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了新的证据,且其提交的公证书系对名为方太道具店铺的淘宝店铺销售相关页面进行的公证,公证书显示该店铺为原告在淘宝网上开设,在指定期间内该店铺有多笔“方太”切菜刀、斩骨刀等道具交易成功,交易商品的销售页面中的商品图片上清晰的显示有诉争商标,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了新的证据,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对其部分证据予以确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被申请人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