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诺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72493号“金九月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拥有在先注册的“金九”、“金九月饼”系列商标专用权。2、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792320号“金九月”商标、第10020543号“金九月GOLD NINE MOON”商标、第24909156号“金九月”商标、第26063451号“金九月GOLD NINE MOON及图”商标、第26077090号“金九月及图”商标、第21339347号“金九月饼及图”商标、第10385263号“金九”商标、第25169850号“金九酥KIGASO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的申请时间晚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35004号“金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虽然申请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但是其类似群组为3002,因此,除“茶”商品之外,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应予核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所获荣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六经商标局异议不予核准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咖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核定使用的糖果、乐口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九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金九”,该词与引证商标八“金九”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相互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