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诺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69999号“金九月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739992号“金九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6639343号“金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56984号“金九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失效。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所获荣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两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米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金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两者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