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诺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73949号“金九月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04016号“金九及图”商标、第7552142号“金九”商标、第8172802号“金九集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5926871号“金玖安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所获荣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会计、网站流量优化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文字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金九”,该词与引证商标二“金九”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或相互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