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万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24593号“百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万门”是申请人倾力打造的核心品牌,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多件“百门”、“WANMEN”、“亿门”商标,申请商标系其系列商标之一。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990582号“百门精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是有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学校(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教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