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航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11236号“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全称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主要从事战斗机、无人机的设计研发和航空前沿技术预先研究。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的商号紧密结合,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未对消费者造成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系申请人企业名称,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