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中经联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36494号“中经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85759号商标、第13717248号商标、第62492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发票等复印及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