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金泰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99285号“巴马山泉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54125号“巴马寿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虽然包含有“巴马”,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第二款不适用于申请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宣传使用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油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油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