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考丝帝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7121016号“KOSTYR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部分驳回引证的第7809515号“KOSTYR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撤复申请,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三、撤复相关文件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KOSTYRKA”与引证商标“KOSTYRK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用夹持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7日